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系列解读(四) 促进各族群众就业 提高农牧民就业技能

来源:赤峰广播电视台作者:李婥  袁鹤鸣2021-03-03 10:03:03 查看数0评论0

下面继续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系列解读。

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提出,要大力培育提升吸纳就业能力,推动多渠道市场就业,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各族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就业技能。

赤峰市委讲师团讲师 吴东风:“第三章第三十四条,特别对各类企业在民族团结进步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要求。大家知道,我们国家的流动人口两个多亿,流动人口相当一部分比例是少数民族,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吸纳了城镇人口就业的百分之八十,应该说已经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的重要力量。但是这类企业在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方面也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足,这个短板也要补齐。”

编辑:于名远 | 审核:阿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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