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系列解读(六)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应积极发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作用

来源:赤峰广播电视台作者:李婥  袁鹤鸣2021-03-05 10:23:29 查看数0评论0

《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》第四章第四十四条明确了宗教团体、宗教活动场所、宗教院校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。

赤峰市委讲师团讲师吴东风:”第四十四条。阐述了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中应该起的作用。大家知道,现在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族问题都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。我们内蒙古各族群众信仰宗教的情况也比较多样化。所以,在民族团结进步过程中,如何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,更好的发挥宗教场所和教职人员的作用,也需要认真研究。“

编辑:刘烁 | 审核:阿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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